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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繳費義務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許可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許可費繳費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但於執照核發、終止或暫停營業時,由本會另行通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