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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因其既設交換設備客觀上因素之限制,無法依第三條、第四條及前二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之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理由及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定其實施時程及實施前之因應方案。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因實務技術之限制,無法依第四條及前二條規定,向其預付卡、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理由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定。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會之核定,向其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