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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會之公告或通知,或依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之通知,於與各該經營者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