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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指定選接服務:
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之長途或國際網路之經營者,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指定選接服務。
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受理時,除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該用戶之申請者外,應與申請用戶簽訂書面服務契約,並連同指定選接設定申請書轉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約定開始提供服務日前完成設定作業。
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用戶申請指定選接服務時,應於受理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轉送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
前二項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用戶名稱、身分證或營業統一編號、選接服務提供者配給之電話號碼、出帳地址及所指定之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