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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指定選接開始實施前,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者,其連接之長途或國際網路,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之。
前項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之網路,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為限。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書面明確告知其既有用戶,依第一項規定所指定之長途或國際網路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以書面明確告知該用戶依第一項規定所指定之長途或國際網路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選接服務提供者變更指定之網路或資費計算方式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明確告知其既有用戶其變更內容。
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書面告知,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確實有效之方式送達其用戶;其經用戶於發送書面告知後六個月內申訴未獲書面通知者,推定為未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