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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註冊管理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或依法律授權之法規。
二、危害網際網路之互連或運作。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註冊管理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業務未能確保通信秘密或提供公平服務者,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