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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信總局得輔導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從事下列事項:
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政策、技術之研究。
二、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運作安全與效能提升之促進。
三、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之人才培訓。
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發展及業務規劃與推廣。
五、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相關國際會議及活動之規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