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