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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
前項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之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