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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競價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價:
一、競價者每一回合以報價一次為限。
二、競價者每一次報價僅得就競價標的中擇一報價。
三、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每回合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除有因其他競價者之較高報價而喪失暫時得標者之資格者外,不得就任一競價標的報價。
四、競價者之報價,除每一競價標的首次報價應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外,其餘每次報價價金應等於或大於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一及小於或等於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七之規定。
五、競價者每次報價之價金須以新臺幣百萬元為單位。
六、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應依電子報價方式報價,並於每次完成電子報價後印出電子報價單並簽章後交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