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公布IMT-2000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之通信。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公布IMT-2000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通信之行動臺、基地臺、交換設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系統。
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指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四、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公布IMT-2000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通信之業務。
五、行動臺:指供第三代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六、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
七、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者。
八、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或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九、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
十、第二代經營者:指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核發前,已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取得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者或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取得特許執照者。
十一、重大公共工程:指高速鐵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航空站、港口、隧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具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
十二、視聽內容傳輸平臺:指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視聽媒體互動介面及視聽內容儲存設備所架構經營者可控制之非開放環境內,供使用者接取其內容之互動平臺。
十三、電信設備機房:指經營者設置用以控制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以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房。
十四、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指經營者設置機櫃、電力、空調及消防等設施,出租、代管或提供用戶自行架設資通設備之機房。
十五、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及其管線基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