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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實驗之期間,不得超過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視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發照時程需要,命實驗者提前終止實驗,實驗者不
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