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驗者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但為供擔保使用者保管及歸還實驗者
免費提供之行動臺,並經雙方約定所收取之設備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實驗者不得對外宣稱其為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或進行任何可能導
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服務經營者之不當宣傳。
實驗者違法經營電信服務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罰外,並廢止其
實驗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