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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經營電信事業者。
二、從事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設備之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信事業,包括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籌設同意
書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