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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實驗者所建置之相關設備及
查閱相關文件。
電信總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或監督管理實驗研發情形,得命實驗者提供
相關資料。
實驗者應於實驗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提報實驗成果,包括各
項量測、記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電信總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
之需要,得對外公開實驗者提報之實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