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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實驗者擬變更其實驗之目的、項目、區域、實驗頻率或電波涵蓋範圍,或
擬調高最大發射電功率或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時,於實施前應向電信總
局提出申請,經電信總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實驗者變更其實驗頻率或設備之發射電功率,實
驗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但應給予實驗者至少二天之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