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聯絡
電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以合作方式共同提出申請者,
應指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目的及必要性。
二、實驗項目及方式。
三、實驗區域。
四、通信型態。
五、電信設備設置及使用概況。
(一) 電信設備清單。
(二) 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基地臺預定設置之地點及數量。
(三) 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四) 實驗系統擬提供之服務項目。
(五) 實驗頻率、頻寬、最大發射電功率、電波涵蓋範圍、調變方式、天
線性能等。
(六) 空中介面規範。
六、實驗規劃:
(一) 預定開始實驗及終止實驗之日期。
(二) 使用者人數及選擇使用者之條件。
(三) 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四) 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七、使用者及社會大眾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前項實驗計畫書應以A4版面、直式橫書方式撰寫。
申請書或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電信總局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