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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記載之。
前項所稱預期使用量,指取得共置資產時之預期使用量。但本準則施行前已取得之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得依本準則施行年度之預期使用量採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