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通訊監察期間之起算,依通訊監察書之記載;未記載者,自通訊監察書核發日起算。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自通知先予執行之日起算;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先予核發通訊監察書者,自核發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