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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