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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關機關(構)申請查詢之公文或查詢單,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