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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指利用行動臺,經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進行語音或非語音之通信。
二、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交換設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系統。
三、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臺:指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五、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動臺與其他用戶通信之設備。
六、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經營者利用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提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服務之業務。
七、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本業務者。
八、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服務之用戶。
九、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或國外電信事業之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十、重大公共工程:指高速鐵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航空站、港口、隧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具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