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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含)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本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申請人違反第二項規定時,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並無息退還押標金,但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