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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系統網路建設計畫及時程、基地臺預定設置分布之地區及數量。
(二)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及頻譜應達到之效率分析。
(三)系統架構及動作原理。
(四)傳輸網路規劃。
(五)系統可提供之服務種類。
(六)工作頻段、頻寬、最大發射功率、調變方式及發射頻譜、諧波及混附波、天線性能等。
(七)發射功率為可變者,應說明發射功率變化範圍及變化準則。
(八)空中介面規範。
(九)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規範。
(十)系統標準化及未來技術演進發展情形。
(十一)系統服務品質。
(十二)系統在世界各國使用之狀況。
(十三)對國內電信產業貢獻之說明。
五、財務結構:
(一)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及其附表。
(二)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簿、公司章程草案、認股人名簿(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應實收資本額之說明資料。
(三)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四)預估並編製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五)財務計畫敏感度分析及因應策略計畫。
(六)外國人持股或認股比例計算表(其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經理人之電信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二)專業技術人員之配置。
(三)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四)人才培訓計畫。
(五)研究計畫。
(六)五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含市場大小預估,分享市場之比例、預估用戶數、業務推展方式及市場調查報告)。
(七)與國內產業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一)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公司章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執照影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簿及股東名簿(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
(二)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簿、公司章程草案、擬聘任之經理人名簿及認股人名簿(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十、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十一、事業計畫書摘要,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十二、審查作業要點所定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各種申請籌設文件之格式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章目與細項,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
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並無息退還押標金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