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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經營者,按其登記或報備事項查核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販賣及公開陳列情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規避。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前往販賣、公開陳列、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地點,查核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型式認證、技術特性、數量或電臺執照,販賣、公開陳列、設置或持有者不得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