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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開放衛星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掌理申請特許經營案件之審查;委員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