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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經營者終止地球電臺設備使用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電臺執照;其未繳銷電臺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
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經營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