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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
經營者對其衛星通信網路應做適當之操作及維護,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有關技術規範之規定;其有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