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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