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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人建設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一、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文件:應包括衛星通信網路架構圖、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方式、信號方式、建設地點等之詳細說明。
五、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通信協定需求之說明資料。
六、衛星機構授權使用衛星之證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頻率者得免檢附)。
七、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施工之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八)。
前項之指配頻率,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申請人得於申請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時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