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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地面站查核機器設備使用
情形。
交通部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
,得委任電信總局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工程評鑑,並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
評鑑結果公告週知,相關評鑑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