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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地面站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電信總局得隨時加以監測,未按規定
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他人通信時,電信總局得令其停止使用並
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報請交通部撤銷其地面站經營特許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