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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地面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
,不得使用或變更。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
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