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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信業、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費為新臺幣一千元;變更登記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三千元;換發及補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