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所有人應於路線勘測完成或依其他法規規定取得勘測成果資料後,擬訂舖設路線,檢附申請書、計畫書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路線劃定之許可:
一、預定舖設路線經過海域礦區者,該礦區礦業權者之同意書。
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三、依漁業法規定應請求漁業權變更、撤銷或停止行使者,該管漁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四、依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應申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或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使用許可者,該管海岸管理機關之同意文件。
五、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者,該管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應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者,該管區位許可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七、舖設之海底電纜或管道依法令規定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
二、預定舖設路線海陸域環境及勘測結果概述。
三、舖設之作業區域,並附具圖說。
四、施工計畫。
五、舖設作業船舶。
六、海域生態與漁業影響評估及減輕影響對策。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