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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建築物內部自用電信機械設備,如用戶專用交換機等,應另依實際需求預留空間及管線,並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分開設置。但經洽得提供該建築物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