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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電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射無線電波:
一、未依規定申請執照。
二、執照逾期。
三、執照被撤銷。
四、執照遺失未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