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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