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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提供測試報告: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四、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六、光碟片,包含申請書及第一款至第五款電子檔。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申請書及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核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第一項測試報告應由檢驗機構或他國國家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該國等同我國技術規範規定出具。測試報告內容應符合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