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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經營者擅將特許之業務一部或全部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特許。
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之處分時,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

前項經營者所設電信設備屬管制射頻器材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