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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經營者應依其申請經營本業務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但事業計畫
書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或逾越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者,不得為之。
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涉及競標相關規定不得變更外,其中所載營業項目、通
訊型態、電信設備概況、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預定開始經營日期如有異
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有關財務結構、技術能力、發
展計畫、人事組織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其計畫
書內容之變更,應不影響原計畫書所載之履行保證金或其他責任。
主管機關應就經營者所提報之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定期評鑑,評鑑不良者,
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第二項之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