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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填具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本會申請。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第十一條之檢驗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
二、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三、設備來源證明文件。
四、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發給審定證明及審驗合格標籤;設備於審驗完畢後發還,其餘文件由本會留存。
以自用為目的之申請案,其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與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同廠牌同型號者,得免送第一項第二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