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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第一類電信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