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網路互連時,其相關服務費用如下:
一、網路互連建立費: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建立網路互連所產生之一次成本支出。
二、接續費:指網路互連時依使用網路通信時間計算之費用。
三、轉接接續費:指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一部或全部未直接互連,其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轉接始能完成,而須支付之通信轉接費用。
四、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指租用鏈路或其他設備,以建構網路互連電路之費用。
五、其他輔助費:指為提供其他服務所應收取之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負擔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但互連業者間對鏈路費之負擔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二、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接原因者負擔;其無致生轉接原因者,由相關業者協議之。
三、其他費用由要求互連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負擔。
二網路間之通信話務量超過其直接互連電路或頻寬之承載量者,其需經由其他網路轉接該溢流通信所生之轉接接續費,由相關業者協議之,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