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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信機構對於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及設備之申請,在不妨礙長途通話、市內
電話、國際電報、數據通信等公眾通信業務,並有電路可供出租者,應予
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