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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納,逾期
不繳納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構再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照繳者
,視為退租,所有欠費仍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