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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一般租用之國內電報電路租費,均按月計收,其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
安實際租用日數,每日收取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臨時租用之月租費按一般租用者加倍計收,並按日計算,即每日以全月十
五分之一計收。但最多以收取一般租用者一個月之月租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