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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單工傳輸、電路二端均連
接電傳打字機,不作其他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算基準。
臨時租用、部分時間使用、雙工傳輸、電路二端連接電傳訂字機以外之設
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之國內電報電路,分別按前項之基準加減百分
比計收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