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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電路里程分段計算之。
電路之里程,按兩端電信機構所屬之計費中心局相互間直線距離計算,如
電路兩端屬於相鄰兩電信機構者,按其直線距離計算。
電路里程不足二十公里者,以二十公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