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用戶租用之國內電報電路,如其通信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
,電信機構除立即終止其租用外,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